新京報社論:我們的“兒童保護委員會”在哪里
2009-09-01 20:42:04新京報
近日,荷蘭一個13歲小女孩勞拉在其父母的支持下準備單人駕駛帆船環(huán)游世界,然而,荷蘭兒童保護委員會認為這一航海馬拉松存在危險,于是請求法院阻止,法院最終判定收回勞拉父母對勞拉的監(jiān)護權,暫時由荷蘭兒童保護委員會行使。
13歲小女孩駕船環(huán)游世界,這事如果發(fā)生在中國,估計將是一段佳話,就如同去年奧運前10歲海南女孩張慧敏千里跑步進京一樣,當時,有媒體將張慧敏譽為向奧運獻禮的“長跑神童”。按這樣的邏輯,勞拉至少也是個“航海小天才”了。
為什么同樣是“磨練”孩子,同樣是“大膽”激發(fā)孩子潛能的做法在不同國家會有不同的社會評價?這其中,呈現(xiàn)出在兒童保護理念上的差距。
在中國,兒童一直被認為是父母的私產(chǎn)和附屬品,父母主導著孩子的一切,無論孩子是否情愿,無論是否對孩子真正有利。就如張慧敏的父親從她三歲起就進行“魔鬼式”的長跑訓練,在所有人眼中,這沒什么不妥,不會受到任何外來干預,更不用擔心什么法律責任。
而這些天,各地不斷爆出一些戒網(wǎng)訓練營的黑幕,更是觸目驚心地暴露出有些父母是怎樣將孩子的權利揉于股掌之上的——一是“騙”,父母用旅游等做誘餌,將孩子誘騙至訓練學校,二是“綁”,有家長甚至將不愿意入校的孩子用床單一裹裝進車里押到學校。入校時,有家長還與學校達成協(xié)議允許老師“戒尺懲罰學生”(據(jù)昨日《新京報》),父母和學校對于體罰的“共識”,最終把那些可憐的孩子送進了鬼門關。
而在諸如荷蘭等國家,兒童被認為是相對獨立于父母之外的權利個體,父母對孩子的監(jiān)護,是一種責任,而不是凌駕于兒童之上的權力。按照這些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父母如何管教孩子不再是他人無權置喙的“家務事”,倘若父母有侵害孩子身體權利或損害孩子利益的情形,警察或兒童保護組織可以向法院請求剝奪父母對孩子的監(jiān)護權。由此不難看到,勞拉父母這次“失去”愛女的監(jiān)護權,其實并不令人意外。
兒童在社會中處于弱勢地位,是最易受侵害的群體,應該受到社會的特別保護。然而目前,我們的兒童保護現(xiàn)狀是令人堪憂的,各種對于兒童的體罰在家庭、學校普遍存在,各種違背孩子意愿,損害孩子利益的做法長期被漠視、放縱。
改變兒童保護,首先亟須完善的當然是立法,我們應當按照《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確立的兒童保護的“最大利益原則”,完善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使之從偏重于理念的宣誓,轉(zhuǎn)向無微不至的細節(jié)保護,讓法律成為兒童抵抗成人強權的堅實依靠。
從社會組織層面,總是需要設立一個保護兒童的組織體系。阻止荷蘭女孩駕駛帆船環(huán)游世界的是一個名為“荷蘭兒童保護委員會”的組織,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兒童保護機構,承擔著兒童保護前哨站的功能。我們的“兒童保護委員會”在哪里?當下中國專門保護兒童的綜合機構主要有兩個:一是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二是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但顯然,這兩個機構的作用似乎未完全發(fā)揮,在頻發(fā)的戒網(wǎng)訓練營等嚴重侵犯兒童權利的事件中,民眾沒有聽到這兩個機構的聲音,看到它們的積極作為。這當然有立法的原因,但也暴露出中國兒童保護機構干預侵犯兒童權利事件的機制缺失,以及保護手段的滯后。可見,扭轉(zhuǎn)保護兒童社會組織體系的無力,無論是立法還是實務,都是緊迫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