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4)
2014-12-17 14:15:04教育部
四、考試對象與時間
1.考試對象。普通高中在校學生均須參加學業(yè)水平考試。高中階段其他學校在校生和社會人員也可報名參加。
2.考試時間。學校要均衡安排每學年的授課科目,統(tǒng)籌確定每個年級的學生參加考試的科目數(shù)量,原則上高一年級2個科目左右,高二年級6個科目左右,高三年級6個科目左右。各省(區(qū)、市)每年組織安排的考試要覆蓋所有科目,滿足不同學生選考的需要,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學期結束時。各省(區(qū)、市)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為有需要的學生參加同一科目兩次考試以及更換已選考的科目提供機會。
各省(區(qū)、市)要提前公布學業(yè)水平考試的報名時間、開考科目、考試時間、報名方式等,便于學校安排教學及學生報名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