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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北省高考考場規(guī)則

2019-05-31 16:08:50河北省教育考試院

2019年河北省高考考生溫馨提示

  1.我市所有高考考場將繼續(xù)啟用網(wǎng)上視頻監(jiān)控巡查系統(tǒng),考試全過程將在國家、省、市、縣及考點五級監(jiān)控之下進行并全程錄像,考試結束后,省教育考試院將組織對全部考場錄像資料進行回放倒查,對回放中認定違規(guī)的考生,將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在往年的視頻回放中,都發(fā)現(xiàn)極個別違規(guī)考生,已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受到嚴肅處理。請考生引以為戒,規(guī)范自身行為。

  2.為凈化考試環(huán)境,我市各考點將繼續(xù)配備隱型耳機探測器、身份證閱讀器和指紋識別儀,各考場配備手機信號屏蔽器、金屬探測器和無聲掛鐘。考生入場前將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考生不得將手機、手表及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照相、攝像、掃描和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功能的設備帶入考場。請考生盡量不要攜帶金屬物品及穿戴含有金屬飾品的衣物,不佩戴耳釘、耳環(huán)及發(fā)卡等飾品,以免影響您的正常入場。請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并主動配合入場安檢。

  3.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開考前30分鐘(第一科為考前40分鐘)考生開始入場。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科目考試。普通高考的外語科目將進行聽力考試,6月8日下午14:45以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荚嚂r間內一般不得離場,考試結束后方可交卷出場。外語聽力考試期間,請保持安靜,不得向監(jiān)考人員提問。請考生特別注意: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應立即停筆,以免違紀。

  4.6月6日下午16時至17時,考生持《準考證》可到達考點熟悉考試環(huán)境,但不得進入考場。

  5.對于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包括手機等通信工具)進入考場, 將按作弊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違規(guī)考生,除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進行嚴肅處理外,買賣考題、替考、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等作弊行為還將觸犯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考生錄取后,請及時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校《錄取通知書》到原報名點領取本人紙介質檔案(包括中學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和《河北省普通高校錄取新生綜合信息登記表》),自帶入學交高校。

  請全體考生再次認真閱讀《考場規(guī)則》《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刑法修正案》(九)和《教育法》中相關涉考條款,并按要求參加考試,堅守誠信,沉著應考。


  祝廣大考生考試順利,金榜題名!

  保定市教育考試院

  2019年5月

  考場規(guī)則

  1.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jiān)考員按規(guī)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因裝有心臟起搏器等不宜進行金屬探測器檢查的考生,應在檢查前聲明,并出示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證明。如不提前聲明,后果自負。

  3.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無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試院規(guī)定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4.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凡漏填、錯填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jiān)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并保持安靜。

  5.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6.開考前30分鐘(第一科為考前40分鐘)考生開始入場,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有聽力考試的外語科14:45以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考試結束后方可交卷出場�?荚嚂r間內非經(jīng)允許不得離場。

  7.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qū)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qū)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8.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9.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立即停筆,在監(jiān)考員依序收齊答卷、試卷、草稿紙后,根據(jù)監(jiān)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0.如不遵守考場規(guī)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zhí)行,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ㄕ越逃苛畹�33號)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贁y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谖丛谝�(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劭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茉诳荚囘^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菰诳紙龌蛘呓逃荚嚈C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⑥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邔⒃嚲�、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嘤靡�(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崞渌`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贁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诔u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蹞寠Z、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軘y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薰室怃N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咴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鄠�、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崞渌圆徽斒侄潍@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3.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偻ㄟ^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谠u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劭紙黾o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④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萜渌麘J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第⑵、⑶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4.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俟室鈹_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②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弁{、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④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⑤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俳M織團伙作弊的;

  ②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凼褂孟嚓P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軅卧臁⒆冊焐矸葑C、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6.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俅婵忌蛘哂伤舜鎱⒓涌荚嚨�;

 �、诮M織團伙作弊的;

 �、蹫樽鞅捉M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國家考試作弊入刑的主要內容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涉考條款

  1.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xiàn)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⑵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浅u他人答案的;

 �、茸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嚨�;

 �、善渌圆徽斒侄潍@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沤M織作弊的;

 �、仆ㄟ^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谴嫠藚⒓涌荚嚨�;

  ⑷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⑸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

  涉及考試招生違規(guī)處理的主要內容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guī)錄取等違反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標簽:高考規(guī)定 高考新聞 2019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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